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04號
CTDV,114,司促,7004,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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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振江、王麗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呂振江、王麗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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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