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931號
CTDV,114,司促,6931,2025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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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債 務 人 歐威慶

秉融

一、債務人歐威慶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歐威慶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歐秉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12,228元 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6.19% 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以每月為一期)。 2 2,961,994元 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 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38,208元 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 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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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