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96號
CTDV,114,司促,6896,202506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薛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薛宇庭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3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6月03日止累計705,950元正未給付,其中684,689元為本金
;20,86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4689元 自民國114年06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