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
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債務人吳文泰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