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81,641元之帳務明細。(據台端提出之
帳務明細為179,539元,與本件請求金額181,641元,兩者不
一致,請具狀補正本件請求金額181,641元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羅吉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