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73號
CTDV,114,司促,6573,2025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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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彥瑜
債 務 人 蔡騏安


蔡明均

一、㈠債務人蔡騏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玖仟玖
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
蔡騏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騏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蔡明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4,800,000元 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3年6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 0.2275%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3月22日 0.4550% 2 399,992元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 2.295% 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 0.2295% 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16日 0.3295% 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0% 合計 5,199,992元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未受償利息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437,948元 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0% 113年7月5日起至114年1月4日 0.2840% 114年1月5日起至114年4月4日 0.5680% 2 13,314元 3.539% 113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 0.3539% 98元 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539%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12日 0.4539% 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9078% 合計 1,451,262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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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