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73號
CTDV,114,司促,6573,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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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彥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騏安蔡明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放款借據第七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㈠款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
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主債務人蔡騏安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或催告之催告函之通知信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台端僅提出
催告函,未提出信件回執),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
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
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
14年6月2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
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騏安蔡明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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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