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32號
CTDV,114,司促,6532,202506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
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明賢向債權人借款46,35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545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37,080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
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
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
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
,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
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