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79號
CTDV,114,司促,6379,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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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治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治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債權人再次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是否正確,依聲請
狀所附住院欠款單,債務人林治宏僅積欠新臺幣15,962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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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