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莊寓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莊寓詅於民國113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4月24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099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相對人莊寓詅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0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4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76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144元 莊寓詅 自民國114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72443元 莊寓詅 自民國114年05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