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19號
CTDV,114,司促,6319,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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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漢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魏漢柏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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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