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三十日為限,按日加計新臺幣
壹佰元之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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