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八之依據?(按民法第205條:約定
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又
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
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二、郵局存證信函28號、39號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說明:債權人具狀所呈之申請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卡為111年12
月6日已年份過久,應以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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