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映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黃映禎並未依約還
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
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
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違約金部分依據契約書其他契約條款第三
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規定: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
息外,並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依未清償
本金餘額,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