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60號
CTDV,114,司促,6160,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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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珍兼鄭○榮之繼承人

鄭○文即鄭○榮之繼承人

鄭○泉即鄭○榮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君即鄭○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珍
連帶清償債權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珍於民國105年間邀同案外人鄭○榮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7,
63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
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珍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7,9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又案外人鄭○
榮已於民國109年8月30日往生,其繼承人鄭○珍陳○君、鄭
○泉、鄭○文未拋棄繼承,而案外人鄭○榮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鄭○珍陳○君、鄭○泉、鄭○文自亦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珍依如
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鄭○珍兼鄭○榮之繼承人、陳○君即鄭○榮之繼
承人、鄭○泉即鄭○榮之繼承人、鄭○文即鄭○榮之繼承人等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95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2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27955元 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95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2日(含)止 年息0.1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775%百分之十計算) 001 新臺幣 27955元 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01日(含)止 年息0.2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775%百分之十計算) 001 新臺幣 27955元 自民國114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775%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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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