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027號
CTDV,114,司促,6027,2025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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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
債 務 人 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錢麗惠





債務人 洪鴻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貳仟參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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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