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84號
CTDV,114,勞補,84,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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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田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蔡旻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勞工6%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9,320元
、特休假工資4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320元【計算式
:49,320元+41,000元=9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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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