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83號
CTDV,114,勞補,8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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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曹鳳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信德尚介青檳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326,71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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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