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71號
CTDV,114,勞補,71,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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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劉麗琪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麥卡多早餐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3,152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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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