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1號
CTDV,113,金,1,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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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張秀瓊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被 告 鄧先巧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江金一(原名 江國林

譚鋒
曾平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部分被告抗辯消滅時效已完
成拒絕給付等語,若該等抗辯可採,就原告所指實施共同侵權行
為之加害人人別、所應分擔之責任比例及因部分債務人時效完成
,他債務人得免其責任之金額等事項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請兩造於民國114年7月7日前就上開事項提出書狀陳述意
見,如有證據,請一併提出,並請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本
院指定於114年8月7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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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