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鍾金輝
訴訟代理人 鍾佳宏
被 告 林峻佑
周芃逸
詹崴丞
洪一賢
林呈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功憲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