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71號
CTDV,113,重訴,17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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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鍾金輝

訴訟代理人 鍾佳宏

被 告 林峻佑

周芃逸

詹崴丞

洪一賢
林呈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功憲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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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