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26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126,202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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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請人即債 郭仕熙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又查,聲請人原陳報清算財團有凱基人壽保險 、土地存款新臺幣(下同)72元、汽車1輛(車號000-0000號) 與機車2輛(車號000-000、NEH-6127號);惟查,凱基人壽保 險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302號終止契約,故由該院解送案 款至本院;再查,土地銀行存款不足負擔解送費用,而汽、 機車均欠動產抵押,且經債權人預估無殘值,故本院均認無



處分實益,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302號併案函、公路監理電 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動產抵押債權人陳報狀、聲請人陳報 狀、機車行照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為憑。復為 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 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 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 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 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10,816元,經本院作成 分配表後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 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302號案款(終止凱基人壽保險所得解約金) 110,816元 由臺北地院併案隨同解送。 2 土地銀行存款 72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3 汽車(車號000-0000號) 不明 尚欠動產抵押,且抵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不予處分。 4 機車(車號000-000號) 不明 尚欠動產抵押,且抵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不予處分。 5 機車(車號000-0000號) 不明 尚欠動產抵押,且抵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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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