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黃建福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陸怡妙
楊昌益
陳奕翔
被 告 謝永山
訴訟代理人 蘇聰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刁瑞崇
刁瑞鎰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王獻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7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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