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91號
CTDV,112,訴,491,20250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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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義間112年度訴字第491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3,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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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