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賴軍平 賴真以 賴朋弘 盧俊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原 告 謝南偉 被 告 陳吳金鵄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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