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2年度,8號
CTDV,112,原訴,8,2025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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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武賢
被上訴人 吳秀珠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4月25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4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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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