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9號原 告 黃州境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王宏鑫律師被 告 蔡義正 蔡張秋錦 蔡佳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被 告 蔡清岸 張黃緣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被 告 蔡財發 蔡財源 吳銀得 吳紀甫 吳振文 兼訴訟代理 人 吳銀得 被 告 何嘉韻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蔡進成 蔡進源 黃州維 柯金蓮 蔡美純(即蔡進成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玲(即蔡進成之承受訴訟人) 蔡育昆(即蔡進成之承受訴訟人) 蔡育泯(即蔡進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9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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