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智文
吳智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4
3、1480、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智文、吳智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