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4年度,19號
CTDM,114,金易,19,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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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毓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
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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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