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02號
CTDM,114,訴,202,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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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13
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峻豪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前之不
詳時間,與共同被告黃雯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
8號判決在案)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
體暱稱「中央廚房」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由共同被告黃雯專擔任自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
(俗稱「車手」),被告則擔任向「車手」收取贓款之工作
(俗稱「收水」)。被告、共同被告黃雯專、「中央廚房
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所示方式詐騙所示告訴人,致附表所示告
訴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所示
金額匯至所示帳戶內。被告即指示共同被告黃雯專於附表所
示之提領時間在所示地點,持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將所示
金額提領得現,旋即將款項交予被告,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從追查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此掩飾或隱匿該犯罪
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另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其立法目的,係就與已經
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
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
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上揭詐欺案件,與共同被告黃雯專
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90、790
4、9159、9160、9375、1029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之案件(即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
牽連案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又
本案係於114年6月1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14年6月11日橋檢春稱113偵21397字第1149030922號函及
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按。審諸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案
件已於114年5月21日宣判,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考,是檢察
官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其追加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李玫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0時33分/ 4萬9,989元 鄭玉英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0時39分/ 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40分/ 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40分/ 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41分/ 1萬1,905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民昌店 2 林芯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0時36分/ 2萬1,988元 3 胡舒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0時49分/ 4萬9,988元 113年3月25日20時53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54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54分/1萬0,005元 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歐士盟門市 4 陳忻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2時31分/ 4萬9,985元 方鉑珽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2時35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37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38分/9,905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高市三山門市 113年3月25日22時38分/ 2萬3,123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2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3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4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4分/1萬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興泰門市 5 恩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4日,向其佯稱:有抽獎活動,但需支付款項才能取得,並需簽立金流認證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2時39分/ 6,123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9分/ 7,123元 6 石真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4日,向其佯稱:有抽獎活動,但需支付款項才能取得,並需簽立金流認證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2時42分/ 4萬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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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