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42號
CTDM,114,聲,642,202506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李國魁


具 保 人 李建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國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由具保人李建宏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後,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
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出
具現金10萬元保證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因
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
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
通知函之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
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