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46號
CTDM,114,聲,546,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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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思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思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
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該條
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
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
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
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
,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
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
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外,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
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抗字第21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葉思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罪,其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24日,至附表編號2至7所示
案件之犯罪時間在111年10月至112年7月間,此有該等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附表所示之罪
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管轄部分,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7)即為本院,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量刑部分,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界限,即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且不得逾120日。本院審酌受
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對於社會之危害程度等情
狀,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應執行刑
之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有受
刑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
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 日期 1 竊盜罪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07號 112年9月 13日 同左 112年10月 24日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2 竊盜罪 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竊盜罪 拘役6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罪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37號 112年10月 31日 同左 112年12月 9日 5 竊盜罪 拘役6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竊盜罪 拘役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違反保護令 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5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7號 114年3月 13日 同左 114年4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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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