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蘇雅玲
被 告 李國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081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
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李國宏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6月17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77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
,原告蘇雅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經本院於114年6月
18日收文,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印之
本院收文戳章可資證明。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
本院(一審)判決終結,且目前無提起上訴之情,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民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