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陳庭毅 住○○市○區○○路000號二樓
被 告 莊雅茜 住○○市○○區○○街00巷00號7樓之2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4樓之5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4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