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881號
CTDM,114,簡,881,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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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嬌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嬌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刑事答辯狀、自白
書、和解書及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嬌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
,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本案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得之財
物均已返還告訴人卓青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且
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同意給
予緩刑,此有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
卷可參(本院卷第21、23頁),損害已有減輕;兼考量被告
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及其於本院審理時具狀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
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患有急性壓
力反應(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高醫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
見本院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堪認其深具悔意,告訴人亦表示願給被告自新之 機會,不願追究,詳如前述,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被告竊得之世鑫八寶豆1罐、得意的一天義大利橄欖油1罐、 高露潔牙刷2個、多芬胺基酸輕盈蓬鬆洗1瓶、南北坊小磨香油 1瓶、碧歐斯BIO金萃黃金精華1瓶、刷樂無蠟含氟潔牙線1個、刷樂 齒縫牙間刷SSS超2組、猪胸排骨2個,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惟皆已發還於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之規定,俱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47號  被   告 李嬌嬌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甘雨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嬌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2月15日9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路竹 國昌店內,徒手竊取該店經理卓青樺所管領、置放在陳列架上 之世鑫八寶豆1罐、得意的一天義大利橄欖油1罐、高露潔牙刷 2個、多芬胺基酸輕盈蓬鬆洗1瓶、南北坊小磨香油1瓶、碧歐 斯BIO金萃黃金精華1瓶、刷樂無蠟含氟潔牙線1個、刷樂齒縫牙間 刷SSS超2組、猪胸排骨2個(共約值新臺幣「下同」2,595元 ,均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在購物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嗣經 過該店門口時觸發防盜警鈴,經該店經理卓青樺隨即攔阻並 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卓青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嬌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卓青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5張、現場及查獲照片4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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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