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242號
CTDM,114,簡,124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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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明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86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56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邱明盛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條件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邱明盛方建閎(其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
)因不滿郭沛妤在交友軟體「檸檬」直播間以「鎖心的小惡
魔」、「張天天」或「小惡魔」等暱稱開啟直播討論涉及邱
明盛、方建閎及渠等共同友人楊麗君之私事。詎邱明盛、方
建閎於民國113年9月10日22時56分許,一同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號一元檳榔攤,找郭沛妤欲以開啟直播之方式對質
邱明盛郭沛妤不理會,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徒手搶走郭
沛妤之手機並將之使用之程式關閉,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郭沛
妤使用手機之權利。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明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
序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方建閎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證人楊麗君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郭沛妤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
一元檳榔攤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照片、
告訴人手機外觀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糾紛,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
反以上開之方式妨害告訴人使用手機之權利,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
;並考量其業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條件達成
調解,復經本院電詢告訴人,告訴人稱被告目前履行賠償4
萬5,000元,告訴人亦表示請求法院對被告為附條件緩刑之
判決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之刑事陳述狀、本案辦
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審易卷第55頁
、第57頁、本院簡字卷第17頁);復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行使權利受妨害的時間,暨其自
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起重工程、月收入約10萬
元、離婚、無子女、不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良有悔 意,並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目前履行賠償告訴人4萬5,000 元,告訴人亦表示請求法院對被告為附條件緩刑之判決等節 ,業如前述,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僅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 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促使被告確實履 行其賠償之承諾,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附表所示之調解條件 ,資以兼顧告訴人之權益。又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 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 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應履行之負擔 參考依據 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於114年4月30日、同年5月15日、同年6月2日以前,各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告訴人指定帳戶(受款金融機構:開元郵局,戶名:郭沛妤,帳號:00000000000000號),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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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