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078號
CTDM,114,簡,1078,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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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進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6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進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飲料捌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約8至10瓶」
更正為「8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聲請意旨固依告訴人李惠萍之指訴,認被告郭進添本案所竊
得之飲料數量為約8至10瓶等旨,惟被告於警詢時稱僅竊得
飲料8、9瓶等語,且卷內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
竊得之飲料確切數量,則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竊得飲
料8瓶,聲請意旨此之記載應有誤會,爰予更正。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進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所為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
、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貧困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曾因
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惟其所竊得之財物迄今未返還於告訴人,亦未適度賠償告
訴人之損失,是其犯罪所生之危害未獲任何填補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竊得之飲料8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復無 證據足認被告已返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580號  被   告 郭進添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進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25日4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前往高雄市岡山區捷安路岡山高醫第一停車場旁之攤 販前,趁李惠萍擺設該處之攤位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保 麗龍盒內之飲料約8至10瓶(共價值新臺幣約600元),得手 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李惠萍發現其上開攤位內飲 料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獲上情。二、案經李惠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郭進添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李惠萍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 得之前揭飲料,為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並未扣案,亦 未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就上開時、地另竊得飲料12瓶等情



。惟此部分為被告否認在卷,且除告訴人李惠萍單一指訴外 ,並無其他實據足資佐證,況依卷附之監視器影像內容,因 拍攝角度及距離侷限,亦無法判斷被告所竊得數量多寡,應 認此部分被告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為事實上 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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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