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448號
CTDM,114,審附民,448,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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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48號
原 告 潘塗盛


被 告 詹銘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銘元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潘塗盛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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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