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83號
CTDM,114,審金訴,8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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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靜瀅


選任辯護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4
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靜瀅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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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