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350號
CTDM,114,審金訴,35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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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祖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6
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祖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
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祖豪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
legram群組「蘇明宏/操作群」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
。而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3年12月某日,在臉書張貼不實之
投資資訊,經楊龍城瀏覽後加LINE,以暱稱「愚果企業」向
楊龍城佯稱:可在股票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楊龍城陷於錯
誤,而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多次交付財物,察覺有異而報警處
理。陳祖豪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再次以相同詐欺話
術詐騙楊龍城楊龍城為配合警方查緝,假意應允詐欺集團
之要求,與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面交新臺幣(下同)130萬元。隨
陳祖豪依指示先至便利商店列印由詐欺集團成員所偽造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收據後,並於上開時間、地點與楊龍城
面,出示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內所偽造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工作證,以表彰其為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蘇明
宏,復交付上開偽造之收據予楊龍城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
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滿蘇明宏楊龍城。嗣陳祖
豪與楊龍城進行面交之際,旋遭在旁埋伏員警逮捕而未遂,
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龍城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經查,被告陳祖豪被訴本案犯行,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龍城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手機內對話紀錄、現場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告訴人
提出對話紀錄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
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
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2條之
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漏未論及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
種文書罪,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
理時已告知被告另涉犯上開法條及罪名(見本院審金訴卷第
45頁),並給予被告辨明之機會,業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至詐欺集團成員固係以網際網路散佈不實訊息之方式對告訴
人施以詐術,但詐欺集團之行騙手法多端,並非當然使用相
同手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被告僅係擔任車手之工作,對於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何種方式詐欺告訴人未必知情,且卷內
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知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之,是就此部分尚難認被告所為成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
罪之加重條件,附此敘明。
(三)被告與「蘇明宏/操作群」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偽造「愚
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愚果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張淑滿」印文、「蘇明宏」署押及指印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後階段行為
所吸收;又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後,再由被告持以行使,
偽造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與「蘇明宏/操作群」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上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一般洗
錢未遂罪,屬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六)刑之減輕:
1、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已著手以詐財為目的
之施詐行為,然因告訴人未陷於錯誤而報警查獲,屬未遂階
段,故被告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 
2、被告僅於本院審判時自白犯罪,是被告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之適用。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為求獲得
利益,以上開方式參與本案加重詐欺犯行,無視政府一再宣
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政策,騙取告訴人之財物,並意圖製造金
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其所為實值非難;惟念
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
量告訴人所幸本次未受有金錢上之損害,然被告迄今未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和解,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未獲減輕;兼衡被
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暨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入監前在學中、兼職為領隊、日薪約1,400元、
未婚、無子女、不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經查,扣案之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 分別係被告用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 付、出示告訴人使用,均係屬供被告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收據上 所偽造「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愚果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滿」印文、「蘇明宏」署押及指 印各1枚,均為該文書之一部,毋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重複宣告沒收。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4,232元,被告供稱與本案無 關等語(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5頁),且公訴人未能舉證證明 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本案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 有關,亦非違禁物,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又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本案 犯行確實獲有報酬之情形,是本案查無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 ,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手機(門號+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張 2 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其上蓋有「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滿」印文、「蘇明宏」署押及指印各1枚) 1支 3 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蘇明宏」工作證 1張 4 現金新臺幣4,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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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