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易字,114年度,41號
CTDM,114,審金易,4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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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評


選任辯護人 簡大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9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建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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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