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739號
CTDM,114,審易,739,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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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26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
第10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
被告業於114年4月22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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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