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140號
CTDM,114,審交易,140,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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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呈熙


選任辯護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林志達(下稱被告林志達,所涉
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14日8時13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高雄市湖內區
中山路1段內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孝街口欲左
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
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
然左轉,適有被告兼告訴人葉呈熙(下稱被告葉呈熙)明知
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大型重型機車,沿中山路1段外側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
亦疏未注意不得超速行駛,二車發生碰撞,致被告林志達受
有車禍後下肢酸痛等傷害、被告葉呈熙受有頭部損傷、臉部開
放性傷口兩處各2公分及1.5公分、男性外生殖器官挫傷、右
側小腿開放性傷口3公分、四肢多處挫擦傷、不穩定性骨盆骨
折併活動性出血、下腹部出血併陰囊血腫、右側橈骨骨折、
右側外踝骨折、第十二胸椎及第四腰椎壓迫性骨折、右膝前
十字韌帶、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裂(經手術治療)、骨盆骨折術
後、右側外踝骨折術後、右側遠端橈骨骨折術後、第十二節
胸椎壓迫性骨折、第四節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
葉呈熙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葉呈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林志達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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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