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筱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
察官於112年度偵字第12036號案件中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
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
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03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
附表所示物品均為仿冒品,有貞觀律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
告2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
台灣耐基傷頁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函文及傷表註冊證等資料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條文,
此等物品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
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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