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42號
CTDM,114,單聲沒,42,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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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清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
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自民國111年6月間起,在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賣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24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
節,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
認屬仿冒商標物品等情,有臺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存卷可佐,足
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1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仿冒PANASONIC電池)1129個 2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仿冒PANASONIC電池)527個 3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PANASONIC電池CR-2016)465個 4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仿冒PANASONIC電池)377個 5 仿冒/盜版電子產品(仿冒PANASONIC電池)15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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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