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銘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7號、第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銘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7號、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檢驗結果含有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
3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
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
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住所、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日13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初步檢驗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14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788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
是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又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1個
,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
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2.34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