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526號
CTDM,114,交簡,526,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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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VAN DONG(中文名:武文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O VAN D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犯證據部分「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
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商
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VO VAN DO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為
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
之品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及其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 之外國人,因移工之居留事由來臺,然其居留許可已於民國 114年2月6日因居留原因消失而廢止,且其已於同日出境等 情,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中外旅 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 第二服務站114年5月19日移署南高二服字第1148344983號函 在卷足考,是被告既已出境,且於我國無合法居留之許可,



本案即無另命被告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53號  被   告 VO VAN DONG (中文名:武文冬)(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O VAN DONG於民國114年1月19日12時許,在高雄市路○區○○ 街000號之住處與友人共飲白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許,騎乘未 依規定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5分 許,行經高雄市路○區○○路000號時,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查, 並於同日21時19分許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0.67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VO VAN DONG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現場照片共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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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