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楠淇
林淑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丁○○、丙○○與告訴人戊○○前有糾紛,
被告2人竟分別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9日2
0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區○○路0○0號
(下稱甲屋)前,被告丁○○向告訴人辱稱:狗畜牲、你這個
畜牲、畜牲…等語,被告丙○○則在前址門口向告訴人辱稱:
白賊雞…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下稱X案)。㈡被告
丙○○另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3年4月8日7時許,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甲屋頂樓,向告訴人辱稱:骯髒人種
骯髒菜、聽無人話、賊婆、畜牲…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
名譽(下稱Y案)。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
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
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
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監視器錄影
畫面、譯文等為其論據。然訊據被告丁○○固就X案坦承於113
年3月19日20時許,在甲屋前出言「狗畜牲」、「你這個畜
牲」、「畜牲」等情,惟堅詞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
是對天空講,不是與告訴人對話,也沒有辱罵告訴人;被告
丙○○則就X、Y案辯以:X案部分,伊忘記推開甲屋紗門之女
子是否為伊本人;Y案部分,伊確實每天都在罵家人,忘記
那天有沒有罵、有罵誰及罵的內容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X案部分
1.被告丁○○於113年3月19日20時許,在甲屋前出言「狗畜牲」
、「你這個畜牲」、「畜牲」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
偵證述明確,並經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無訛,復據被告
丁○○坦認不諱(偵卷第24頁,審易卷第37至38頁,易卷第61
、65、70至7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被告丙○○於
案發時確在甲屋,並催促被告丁○○出門察看一情,業據被告
丁○○於準備程序證述在卷(審易卷第38頁),且經被告丙○○
於審判程序自承其與丁○○同住之甲屋無他人同住,斯時其母
親亦在甲屋外(易卷第66、71頁),可認附表編號2勘驗結
果所示推開甲屋紗門女性並出言「白賊雞」者(即D女),
確為被告丙○○無訛(易卷第66、71頁)。
2.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
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
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
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
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
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
受保障者。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
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
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
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
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
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
)、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
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
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
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
此等回應言論(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
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
,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
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
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
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
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
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
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
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
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
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
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2
06號判決意旨參照)。
3.依告訴人、被告丁○○一致陳稱本件起因於告訴人詢問為何潑
水一節(警卷第8頁,審易卷第38頁),及附表編號2、3勘
驗結果所示(易卷第62至65、77至83頁),本件係因告訴人
先質問「每天都在給我潑」後,被告丁○○、丙○○遂先後與告
訴人發生爭執,於爭執過程中,告訴人非但口出「狗母在吠
,狗公也在吠」、「咕咕雞」、「無聊打瘋子要幹嘛」等語
,甚至持銀色長條狀物品(告訴人於審判程序陳稱係伸縮金
屬棍子,易卷第74頁)朝甲屋揮舞叫囂「出來,出來,出來
,你給我出來,出來啊,不要潑人家水,有種出來」、「最
好睡不著就自己去看醫生,不要怪別人在澆水,不然你去跟
老天爺說,說你要死了沒辦法」,被告丁○○亦以「畜牲」、
「狗畜牲」、「你這個畜牲」等語回應,被告丙○○則二度出
言「白賊雞」等語,是綜觀案發時地、場合、爭執緣由、前
後對話內容等客觀情狀,及告訴人與被告2人之身分、關係
、背景、處境等主觀因素所構成之語意脈絡整體觀察,被告
2人顯係針對告訴人指稱遭潑水一事,本於防衛目的出言駁
斥,尚屬一般人之自然反應,復依當時雙方激烈爭吵、情緒
激動、言詞交鋒之情狀,實不足令聽聞者貶低告訴人人格或
社會評價,亦無從認定被告2人主觀上有使告訴人名譽及個
人社會評價受到不當貶損之公然侮辱故意,況告訴人既先挑
起本件爭端,並有自願參與論爭之情,應負較大程度之包容
,是縱告訴人聽聞「畜牲」、「狗畜牲」、「你這個畜牲」
、「白賊雞」等詞心生憤怒或不悅之主觀感受,惟此仍屬名
譽感情而非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自未可令被告
2人負公然侮辱罪責。
㈡Y案部分
依被告丙○○於準備程序自承確有口出附表編號1勘驗結果所
示言語(審易卷第37頁),且於審判程序自陳先前所為供述
並未故意說謊(易卷第71頁),足認被告丙○○確有親為附表
編號1所示言語無訛。惟自該勘驗結果以觀(易卷第62、77
頁),監視器畫面並未攝得被告丙○○所在處所或具體動作,
且告訴人於過程中亦未有任何察看等舉動,依言語內容復無
法確認、特定所指涉之人是否為告訴人,當難認告訴人之名
譽或社會評價有遭受貶損之可言,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
成要件尚屬有間。
五、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
法第154條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依法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藉以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方法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其間若存有合理懷疑而無法達到確
信為真實之程度,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綜前所述,
檢察官前揭所指犯罪事實及所憑證據俱難積極證明被告2人
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犯行,應依法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附表:
編號 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 檔案名稱:00000000_07h23m_ch02_2592x1944x20 (錄影畫面時間07:23:15-07:23:58) 1 畫面場景為某屋屋頂一角種有綠色植栽,1名女子(下稱A女,即戊○○)在該處澆水(圖1),除錄得下列女性言語外,無其他對話,過程中A女仍持續澆水,未見有回頭察看或其他動作。 07:23:38-07:23:58 聽不懂人話嗎?骯髒人種骯髒菜,每天都在潑,潑完了沒?做賊 喊抓賊,不要再去別人屋頂做賊了啦,賊婆。(聽不清楚)等死 的畜牲爬到樓上做賊。潑不完,每天都…。 檔案名稱:_8CH_00000000_201437_CH05 (錄影畫面時間20:14:02-20:17:50) 2 1.場景為集合式住宅門前通道及2戶住家(上方稱甲屋,下方稱 乙屋),畫面初始為1名男子(下稱B男,即丁○○)、1名女子(下稱C女,即戊○○)爭吵聲,嗣後有另名女子(下稱D女,即丙○○)加入爭吵。 2.錄影內容如下: C女:(聽不清楚)每天都在給我潑! B男:你叫畜牲來咬你。 C女:好恐怖,狗母在吠,狗公也在吠(聽不清楚)。 B男:怎麼有畜牲在吠。 C女: (聽不清楚)。 B男:狗畜牲吠這麼大聲。 C女:你說你喔,你說你喔。 B男:說自己就要說小聲一點啦。 不詳女性: (聽不清楚)。 C女:你有沒有吃飯? 不詳女性: (聽不清楚)。 C女:你快吃一吃,(聽不清楚)。 老人家聲音: (聽不清楚)。 C女: (聽不清楚),龜兒子。 不詳女性: (聽不清楚)。 C女:咕咕雞是你吧。 D女:(聽不清楚)白賊雞。 20:15:11 1名著深色長洋裝女子(即C女)手持銀色長條狀物品 沿通道走至乙屋門內,並將手持銀色長條狀物品朝甲 屋揮舞(圖2至3)。 C女:出來,出來,出來,你給我出來,出來啊,不要潑人家水 ,有種出來(圖4)。 D女: (聽不清楚)。 ★C女:禮拜天潑我水,昨晚又對我潑水。 B男:沒有啊。 C女:(聽不清楚)監視器(聽不清楚)。 B男:沒有啊。 C女:沒有最好。 B男:(聽不清楚)。 C女:沒有,你最好是沒有。 D女:你咧,你別潑人就好。 C女:最好睡不著就自己去看醫生,不要怪別人在澆水,不然你 去跟老天爺說,說你要死了沒辦法。 B男:我沒有內,我哪有。 20:15:54 C女持銀色長條狀物品沿通道走向畫面右下方而離開畫 面。 D女:(聽不清楚)是都不用睡喔,我是人啊。 C女:整天不工作,睡到七晚八晚,睡著猴泥。 D女:政府規定不能睡喔,你在說別人喔,你罵到別人喔。 B男:你叫政府來管,政府沒規定啦。 C女:政府規定不能睡嗎?你罵到鄰居喔。 D女:去警察局報,報1999(聽不清楚)。 C女:(聽不清楚)亂來嗎?我很生氣。 (雙方爭吵,聽不清楚) 20:16:48 1名著白色上衣、深色長褲之男子(即B男)推開甲屋紗 門走出(圖5)。 C女:(聽不清楚)。 20:16:56 B男走至通道,並沿通道走向畫面右下方(圖6)。 B男:不然現在是怎樣?你給我進去喔(圖7),你進去!你找 老人輸贏泥? C女:我找老人做什麼?我找你老人要做什麼?我找老人,我有 叫他出來嗎? B男:不然你拿那支要幹嘛? 20:17:11 1名著深色上衣、深色長褲之男子(下稱E男)沿通道 自畫面右下方,與C女一同走入畫面,C女復手持銀 色長條狀物品指向B男(圖8至9)。 C女:你問他。(聲音極大,聽不清楚)。 B男:我問誰啊? C女:你今天如果沒有跟我(聽不清楚)。 B男:來啊,來啊,來啊(圖10)。你打大力點,沒關係啊。 C女:我沒在無聊。 B男:你拿工具內,你拿武器啦,(朝其後方移動)走過來一點 啦,監視器都拍得到,打大力一點(圖11)。 20:17:31 E男、C女先後轉身沿通道走向畫面右下方。 C女:無聊打瘋子要幹嘛。 B男:媽,你進去(圖12)。我無聊理你這個畜牲要幹嘛,畜牲 ,畜牲(雙手高舉向天,圖13),呵呵呵。 C女:不要天天潑別人水啦。 ★B男:我沒有(雙手高舉向天)。 20:17:44 甲屋內有1名女性(即D女)推開紗門察看。 C女:沒有?! B男:我沒有。 D女:你別潑我就好,白賊雞! 檔案名稱:IMG_4819 3 錄影場景同勘驗檔案2,起始、結束時點分別為勘驗檔案2標註★處,對話內容同勘驗檔案2所示,補充截圖如圖14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