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玉仕
選任辯護人 吳譽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5543號、112年度偵字第15655號、112年度偵字第1623
2號、112年度偵字第17484號、112年度偵字第19492號、112年度
偵字第2026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834號、112年
度偵字第22262號、112年度偵字第23948號、113年度偵字第1240
2號、113年度偵字第13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玉仕因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
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