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黃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邦財、莊心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5.22送
達原告(參本院卷第33頁送達證書),而查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參卷附之查詢表資料),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